(2017)湘042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爱军与罗雨三、周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军,罗雨三,周思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民初286号原告杨爱军,男,1971年7月9日出生,衡阳县人。被告罗雨三,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周思思,女,1991年5月7日出生。原告杨爱军与被告罗雨三、周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雨三、周思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爱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交清下欠租金六千元;2、被告搬出门面;3、被告承担起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欠缴原告租金,而且双方合同注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剩余部分一个月未交清全年租金,被告放弃合同经营权。原告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被告交清租金,被告一直未交,现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拖欠的租金,致使原告受到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罗雨三、周思思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爱军与被告罗雨三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杨爱军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衡南县云集镇南国明珠9栋101、102号门面租给被告罗雨三经营使用,租期三年,租金每月1400元,第一年为首次签合同交6800元,全年租金剩余部分一个月之内交清,第二年、第三年须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半年租金,如不及时交清租金,视被告自愿放弃合同经营权。2016年11月5日,被告罗雨三、周思思共同向原告杨爱军出具6000元欠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6000元租金,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另,被告罗雨三与周思思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杨爱军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及房权证、欠条、短信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罗雨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尚欠原告6000元租金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交清下欠租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爱军将门面租赁给被告罗雨三经营使用的根本目的是获取租金收益,现被告罗雨三拖欠租金不付,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门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雨三与周思思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周思思在欠条上签字,表明被告周思思对所欠原告租金的认可,故被告罗雨三、周思思对所欠原告6000元的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雨三、周思思支付原告杨爱军租金6000元,款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罗雨三、周思思立即从原告所有的位于衡南县云集镇南国明珠9栋101、102号门面搬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雨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