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娟与唐蓓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娟,唐蓓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187号原告:彭娟,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唐蓓蕾,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彭娟与被告唐蓓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彭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彭娟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