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沈艳与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30号原告:沈艳,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尤华,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艳与被告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尤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艳撤回对被告尤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沈艳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