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诉被告吉林市鑫博润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石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吉林市鑫博润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石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287号原告: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齐宏林,该单位站长。被告:吉林市鑫博润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法定代表人:朱科奇,该公司经理。被告:石超,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诉被告吉林市鑫博润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石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吉林市公路客运总站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隋畅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