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友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友富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0号罪犯杨友富,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0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友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1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杨友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友富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友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友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