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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铁军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军,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吴铁军,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桃园新村75号。法定代表人江盛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铁军与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镇裁字第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铁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在镇江市润州区辖区内,且有多起以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中。为了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镇裁字第34号裁决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树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