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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远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远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625号案外人:许荣霞,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贵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远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远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远东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荣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许荣霞异议称,其已合法取得位于成都市××区天仙桥××附××单元××楼××号房屋(以下简称5号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范围内土地(以下简称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中铁集团公司与远东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受中铁集团公司诉中保全申请,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成民保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与本案相关的裁定事项为:对远东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区天仙桥××附××号(地籍号:JJ5-3-30)以114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本案争议土地在上述查封范围内。另查明,许荣霞于2003年5月15日与远东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5号房屋。2011年5月16日,许荣霞取得房屋产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再查明,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更名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中,许荣霞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受让5号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许荣霞作为5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亦当然享有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对其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3号附1号1栋2单元13楼5号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