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民初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庆路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8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赵庆路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诉讼费用漏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伟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朱伟负担”。审判员  毛传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