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庆路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8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赵庆路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诉讼费用漏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伟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朱伟负担”。审判员 毛传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