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和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4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林代理审判员 关 涛代理审判员 王锡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瑞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