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龚正贵与刘家平、李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贵,刘家平,李忠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727号原告:龚正贵,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刘家平,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李忠宇,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龚正贵与被告刘家平、李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正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正贵负担。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