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江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34号原告:宋某,女,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宋某诉被告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鄢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