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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江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34号原告:宋某,女,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宋某诉被告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鄢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