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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柳吉霞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吉霞,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柳吉霞,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项目部。负责人:裴兆环,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在执行柳吉霞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项目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2290元(执行标的91025元、执行费12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