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911号原告: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如意里3号。法定代表人:华芝培,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明,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孙小花,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