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文周与康现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周,康现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991号原告邵文周,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康现明,男,成年,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周与被告康现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逯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