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6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蒙古族,农工,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