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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6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蒙古族,农工,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