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320丁胜与郝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胜,郝跟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20号原告:丁胜,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告:郝跟基,男,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丁胜与被告郝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