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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鹏与张晓丽、王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张晓丽,王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初892号原告陈鹏,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张晓丽,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忠生,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鹏诉被告张晓丽、王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鹏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具体地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