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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永战与陈松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战,陈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8号申请人:李永战,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松勇,男,汉族。李永战申请执行陈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738.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4738.8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28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努 尔 兰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尔赛力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