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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自贡市德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敏、龚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自贡市德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敏,龚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望景路184-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5842265041。负责人:谷勇,行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德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北街280-1-702号,营业执照号510321000041370。法定代表人:朱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565670976W。法定代表人:徐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敏,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龚仕清,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自贡市德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敏、龚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贡市德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敏、龚仕清偿还申请执行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3326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200元、执行费440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德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敏、龚仕清的银行存款41239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