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15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莉与徐志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徐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莉,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徐志群,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院在执行陈莉与徐志群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志群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15执8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审 判 员  闻云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