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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仁某某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仁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458号原告胡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仁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