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仁某某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仁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458号原告胡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仁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