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旭与郭焕斌、襄阳融源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郭焕兵,襄阳融源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郭焕兵,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融源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邹顺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王旭与郭焕兵、襄阳融源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焕兵名下车牌号为鄂FEH5**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品牌:宝马2996CC小轿车;车辆识别代号:312733),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