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殷锡军与被告陈川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锡军,陈川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44号原告殷锡军,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川泽,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殷锡军与被告陈川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锡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殷锡军负担。审判员 于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