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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殷锡军与被告陈川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锡军,陈川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44号原告殷锡军,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川泽,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殷锡军与被告陈川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锡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殷锡军负担。审判员  于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