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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万法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罗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罗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万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住所地万安县城凤凰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0572772X。负责人杨学恩,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竟炫,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罗庠春,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庠春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庠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9781元、诉讼费685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庠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企业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庠春已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9781.28元及利息、诉讼费685元、执行费646.72元。未执行标的本金49781.28元及利息、诉讼费685元、执行费646.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郭士明代理审判员  彭林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