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玉海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金誉宾馆、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海,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金誉宾馆,马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817号原告:刘玉海,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金誉宾馆。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过街楼西街。经营者:柯洪军。被告:马军,男,40岁,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刘玉海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金誉宾馆、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