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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玉聪与肖丽勇、肖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聪,肖丽勇,肖文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38号原告:杨玉聪,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肖丽勇,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肖文鸿,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杨玉聪与被告肖丽勇、肖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玉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玉聪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玉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