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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雄与韩龙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雄,韩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75号申请执行人韩雄,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龙龙,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雄与韩龙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龙龙已履行全部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