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雄与韩龙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雄,韩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75号申请执行人韩雄,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龙龙,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雄与韩龙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龙龙已履行全部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