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西宁兰义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兰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824号原告:西宁兰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2号(闽宁钢材市场B区**号)。组织机构代码:67919XXXX。法定代表人:李凤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震,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66号6号楼66-30号。负责人:贾德居,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西南航空港开发区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德成,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宁兰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兰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西宁兰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牛晋凤人民陪审员 郑晓玉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