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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4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夏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程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欠款3800元、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表示自愿放弃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程某将执行款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1)夏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