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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吉安市金虎化工厂与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周小海、卢美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金虎化工厂,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周小海,卢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342号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赵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富,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海,总经理。被告:周小海,男。被告:卢美芳,女。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与被告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周小海、卢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吉安市金虎化工厂负担。审判员  肖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怡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