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万清与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万清,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2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于万清,住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花园小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法定代表人:李晓轩,该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斌。上诉人于万清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万清于2017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万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万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于万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宿宏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