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东海、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海,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东海,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上饶县人,住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东海与被执行人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应偿还申请人王涛赔偿款10045元、案件受理费126.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860.15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东海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款3184.85元、案件受理费126.12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