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日照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常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农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海勇,男被执行人:陈常果,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陈常果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常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常果仓库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