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玲诉被告石辉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玲,石辉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87号原告沈玲,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系德令哈市林业局职工,住德令哈市。被告石辉元,男,汉族,1961年1月28日出生,德令哈市务工人员,住德令哈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玲诉被告石辉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沈玲于2017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沈玲承担。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