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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靖与孙丽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孙丽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346号申请执行人李靖,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孙丽晶,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童旻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琦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