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安市灰埠茶花养殖技术服务部与胡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灰埠茶花养殖技术服务部,胡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75号原告:高安市灰埠茶花养殖技术服务部,住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103号。经营者:邹茶花,女,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高安市。被告:胡泽林,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灰埠茶花养殖技术服务部诉被告胡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洪泽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灰埠茶花养殖技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洪泽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安市灰埠茶花养殖技术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忠审 判 员 况小建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