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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游淋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淋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5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淋棱,曾用名游美辉,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淋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游淋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游淋棱醉酒后驾驶粤T×××××号轻型货车沿S111线由珠海往石岐方向直行,行至S111线南朗镇大车村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碰撞道路中心花坛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游淋棱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经鉴定,游淋棱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6mg/100ml。归案后,游淋棱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淋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淋棱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游淋棱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淋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