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郑良贤,庄凤珍,泉州市泉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顺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珠,陈珠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初556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梁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兵,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雪平。被申请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被申请人:郑良贤,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庄凤珍,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南北三路华龙商贸城A幢402#。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华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南北三路华龙商贸城A幢401#。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南北三路华龙商贸A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被申请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被申请人:陈明珠,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申请人:陈珠华,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郑良贤、庄凤珍、泉州市泉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顺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珠、陈珠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郑良贤、庄凤珍、泉州市泉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顺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珠、陈珠华价值人民币90,795,652.1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郑良贤、庄凤珍、泉州市泉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顺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珠、陈珠华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0,795,652.1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官助理王珊审 判 长 符 望审 判 员 金 冶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