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4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640王峰与马林清、王彦峰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马林清,王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640号申请人王峰。被执行人马林清。被执行人王彦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峰与被执行人王彦峰、马林清退伙纠纷一案中,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峰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