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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范仝与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仝,付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08号原告:王范仝,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猛,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超,男,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范仝与被告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范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范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范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范仝负担。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