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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某、吕某等与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吕某,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545号原告杜某,男,地址:民乐县南古镇甘店村二社,原告吕某,女,地址:甘州区烟草公司家属楼502室,原告高某,男,地址:甘州区烟草公司家属楼502室,被告马某,男,地址:民乐县南古镇甘店村二社,本院受理申请人杜宋唐吕丽高学兵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年××月××日发生(××××)×民督字第××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成寿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马成寿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年××月××日(××××)×民督字第××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由申请人杜宋唐吕丽高学兵承担。审判员  刘克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