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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芳,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230号申请人王秀芳,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芳与被执行人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军在本院还有执行案件,申请人为王秀芳与本案属同一申请人,该案还没有履行完毕,经查本案属第二批到期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芳和被执行人李海军经过协商也同意被执行人李海军履行完毕第一部分,从2018年2月5日开始履行第二部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娜荷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