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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兴县国际商务大厦11楼。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7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