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兴县国际商务大厦11楼。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第一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7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