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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牛万顺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413号起诉人牛万顺,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2017年3月28日,起诉人牛万顺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谷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撤销平谷区政府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平谷区府前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经审查,鉴于起诉人牛万顺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已与有权机关就安置补偿方案签订了协议,同意接受房屋安置,并在选房确认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故起诉人牛万顺对涉案房屋征收行为已经不存在可以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同时,鉴于起诉人牛万顺在本院作出指导和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牛万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东弘审 判 员 张勤缘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赵 赫书 记 员 张兆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