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宏岩与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宏岩,许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武宏岩,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南郊供电局,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许建平,男,生于1971年3月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长安路7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7197103030057。本院执行的武宏岩与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建平向申请执行人武宏岩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9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许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建平名下有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8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建平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814**。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