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彩英与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忠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英,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忠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559号原告:吴彩英,女,1954年10月3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7944572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775号。被告:周忠芬,女,1972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吴彩英与被告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忠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吴彩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与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英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吴彩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