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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彩英与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忠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英,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忠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559号原告:吴彩英,女,1954年10月3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7944572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775号。被告:周忠芬,女,1972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吴彩英与被告苏州坤荣大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忠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吴彩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与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英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吴彩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