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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3与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与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某迟延登记的违约金5869.84元。二、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90日内为原告李某某办理并取得尚城公馆3幢1单元1层4号10104号房屋的产权证书。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办理尚城公馆3幢1单元1层4号10104房屋的产权证书。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44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