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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管如亮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如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4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管如亮,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如亮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如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管如亮以在本市闵行区涞亭北路XXX号XXX楼雷霆网吧隔壁的游戏机房赌博输钱为由,通过上门骚扰、拨打“110”报警电话称网吧存在赌博违法行为等方式,骚扰雷霆网吧正常营业,并发送勒索手机短信向网吧经营者被害人谢某某索要钱款。2016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管如亮再次至雷霆网吧,强行向被害人谢某某索得钱款人民币18,000元后,被接报赶至的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管如亮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如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手机短信截图,被告人管如亮出具的保证书,公安机关的“110”接警单、扣押及发还清单、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如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管如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如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