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6民初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石楼县小蒜镇李家畔人,现住石楼县审计局家属楼。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石楼县灵泉镇新建路人,现住石楼县月亮湾广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被告向我说自己需要钱,原告与被告是客户关系,原告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借款给被告。当时就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认五天之内偿还原告借款,五天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推脱说过几天就给偿还,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在原告的追要下,2016年9月8日被告才给原告打下借条一支,并向原告承诺过两天再偿还该借款,2016年11月5日被告打电话联系原告,说要偿还借款,就来到了原告的工作单位,见面以后就骗原告先把借条给自己,被告拿到借条后立马就把借条撕掉了,然后就胡说否认该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2016年6月13日,原告跟我说她也想进资金盘玩,后来她把款转给我打进资金盘,结果资金盘崩盘了。原告说要看病,我借给原告1000元。过了一个多月,在2016年9月8日,原告打电话让我去她单位,说她老公因为2万元跟她闹得不行,让我给她打个欠条,好给她老公个交代,我就打了欠条。后来她问我要钱,我说我没有拿钱,钱是注入资金盘了,在2016年11月5日,我到原告单位把借条要下撕了。我认为我没有借原告的钱,所以我要撕掉欠条,也不偿还原告的钱。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汇款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汇过钱;2、借条一支,证明被告是向原告借的钱。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认为做资金盘,经常有人给我汇款,但我不认识汇款人郑某某;对证据2不认可,认为双方之间已经无债权债务关系,2万元钱的事已了结。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两段视频录像,证明被告给原告打欠条的过程以及被告撕借条的过程。(该录像无声音)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有异议,当时打欠条,是为了给原告老公有个交代;撕欠条是因为我没有借过原告的钱,所以把欠条撕了。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为客户关系。2016年6月13日,原告李某某以郑某某的名义给被告贾某某汇款20000元。在2016年9月8日,被告在原告单位给原告打欠条一支。在2016年11月5日,被告在原告单位将该欠条撕掉。在此期间,原告曾找被告借过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称该欠条是在原告的欺骗下所写,但被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自己出具借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又无相反证据驳斥原告的主张和证明自己代原告投资资金盘的事实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虽然被告撕毁了欠条,但被告承认并未归还该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000元,应当从欠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穆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