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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任巨鹏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巨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090号原告:任巨鹏,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西段南侧123号。法定代表人:马新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巨鹏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巨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巨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巨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任巨鹏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康运生人民陪审员  赵坤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更多数据: